如何保障金融数据安全存储?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注销后数据处理的问题

4747 1015 2023-06-05

本文讲述了如何保障金融数据安全存储?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注销后数据处理的问题 

因数据历史长、质量高,数据定期上报等特殊性,让银行经营每一步都离不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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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银行因为业务的扩展,档案、信贷、电子票据等非结构化数据持续增长,数据存储压力增加,原有的数据中心不能满足现有的业务需求,文件管理、分享、效率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此,我们针对江苏某银行提出的业务文件管理难点,给予了具象的解决方案,通过建立健全的银行非机构化数据中心,提高银行职员的办公效率,提升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版本管理,拒绝错版

银行场景一:

银行内部每天都会访问和使用大量文件,文件反复修改,来回发送,就会出现一个文件多个版本的情况,一不留神就出现错版。

优化方案

支持文件在线修改,保存提交后自动生成新的版本,全终端同步更新,不管是哪位同事,在非结构数据中心上访问到的永远是最新版本,有效避免因错版导致工作效率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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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旧版本文件会按照修改时间依次存储在【版本】里,随时可找回,以便办公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看不怕被覆盖。

二、多副本去重,释放存储空间

银行场景二:

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当中的文件独立存储,形成一座座“数据孤岛”。

分享或使用数据时需要上传下载另存,一份文件在不同的文件夹目录、电脑设备中存在多份副本,抢占大量的存储空间。

优化方案:

通过接口集成,将各个银行业务系统上的非结构化数据集中存储在数据中台上,进行统一管理,各业务系统通过引用数据,实现文件跨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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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统不再保留文件,全局去重后,每一份文件在非结构数据中心上只保留一个副本,电脑终端的文件另存目录不在杂乱无章,能大大节省江苏某银行的存储空间。

三、权限调取,便捷分享,释放带宽

场景三:

银行每天工作需要大量的文件分享和流转,常常出现相同的文件在局域网内不停的重复传输和分享,占用带宽。

优化方案

文件上传到非结构数据中心上,银行职员凭借账号权限就能在线访问文件,此时职员访问的是服务器中的文件预览缓存数据,无需传输与下载,文件在线秒开,同时减少文件“中转”堆积,释放带宽。

除此之外,以强大领先的安全体系,保护江苏某银行的数据安全,包括加密存储、文件不落地在线编辑、12级权限管控、离职文档数据交接、文件及人员定密、动态水印、防复制、防拷贝、防截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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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权限更是贯穿整个文件管理生命周期,实现金融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归档等环节的把控。

四、数据报表快速收集,拒绝互窥

场景四:

当江苏某银行支撑他行业务时,需要做报表统计工作,传统的人工统计易导致报表收集混乱,同名文件覆盖、重复统计或者遗漏的问题时有发生。

优化方案:

在对其他银行做报表统计时,按照时间+标签的方式在云盘上新建【报表统计】文件夹,选中文件夹创建外链,以外链的方式发给其他银行,让他们定点定时上传相关数据文件。

创建外链时做好设置权限,事半功倍:

  • 【只允许看到本次登录上传的文件】,保护各个企业上传数据的私密性,防止数据互窥。

  • 【上传同名文件自动加上序号】,防止文件同名造成覆盖、上传不成功、无法快速辨别文件。

  • 【指定人员】,指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上传,其他人无权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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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外链收集报表数据,上传即归档,防止报表收集混乱,又能省略U盘传输步骤。

云盘均支持32/64位操作系统,免除江苏某银行部署云盘时不必要的硬件升级支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数据上云。

除此之外,非结构化中心已完成信创升级,兼容国产化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时刻做好为江苏某银行做好平滑递进到信创环境。

在保障数据的安全的同时,打破银行金融行业传统文档管理“难”和“慢”的问题,帮助江苏某银行构建了一套安全、易用、智能化的金融文档管理系统,灵活应用。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1年第4批,总第13批)》,通报了93款未完成整改的App,其中有13个App被指出存在“账号注销难”问题。

有关“用户是否享有注销账户的权利?”、“用户如何行使注销账户的权利?”等问题在实践中已有共识,而用户注销的流程设计已初具规范。[1]但有关用户注销后的数据处理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则规定不详,实践中也标准不一。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一系列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相继出台,社会公众和立法者对企业的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务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应对此未雨绸缪。

一、用户注销后数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早在工信部2013年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便已对“用户注销”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则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新《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第8.5.f) 进一步规定,企业(在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个人信息的,不能再次将其用于日常业务活动中。即企业可以在用户注销后,对其数据采取留存、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删除”是指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不可被访问的状态;“匿名化”则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或者关联,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并注明“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所得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而规定数据存储期限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等。

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议

之所以选择互联网金融[2]作为本文探讨领域,一方是源于客户的咨询,另一方面则是个人金融信息因其重要性而受特别立法规制,适用特别的监管要求,得到社会公众的重点关注[3]。同时,在工信部的多轮App专项治理工作通报中,互联网金融类App一直榜上有名。但数据合规主体有其行业特性,也存在共性,其他领域的企业主体也可参照本文。

(一)分类分级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GB/T 3797320-2019)》、《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均对数据分类分级进行了规范。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采用“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划分标准。个保法的具体规范在未来或许或进行调整,但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已是监管趋势之一。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其存储信息的行为会落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规制范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第3.2条将“个人金融信息”界定为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将“金融机构”界定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相关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都应按照信息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类。

C3类别信息为用户鉴别信息。该类信息一旦遭到未经授权的查看或未经授权的变更,将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C2类别信息主要为可识别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身份与金融状况的个人金融信息,以及用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关键信息。该类信息一旦遭到未经授权的查看或未经授权的变更,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而C1类别信息主要为机构内部的信息资产,主要指供金融业机构内部使用的个人金融信息。该类信息一旦遭到未经授权的查看或未经授权的变更,可能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除用户本人的金融信息受保护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还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因业务需要(如贷款)主动提供的有关家庭成员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财产信息等),也应依据C3、C2、C1敏感程度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同时,还需注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低敏感程度类别信息,在经过组合、关联和分析后可能产生高敏感程度的信息。对该信息也应当进行分类分级。

(二)存储期限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6.1条规定了存储期限最小化的两项要求:

(1)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应为实现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个人信息主体另行授权同意的除外;

(2)超出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此外,针对金融信息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也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时限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使用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要求。超过该期限后,应对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对于另有规定具体存储期限的法律法规上文已有列举,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则应当关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内容会涉及个人不良信息(如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商品和服务信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交易信息(互联网支付);另一方面,存在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其商业模式与“电子商务平台”高度近似而容易陷入平台定性问题。

综上,对于注销用户的“不良信息”,可以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行处理,注销用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而上述数据之外,但有必要保留的注销用户信息,建议规定适当期限,超过此期限按照其所属分类进行处理。

(三)去标识化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在业务扩张期即以最高安全标准(匿名化)存储数据,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考虑到该问题,“去标识化”这一技术手段在多部新法、新国标的征求意见稿被多次提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立法者明确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之一,此前也已出台《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GB/T 37964-2019)》,并于2020年3月开始实施。而今年4月,信安标委也已对《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分级评估规范》开始征求意见。

“去标识化”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或者关联个人信息主体的过程。其与匿名化的区别在于其处理效果和法律意义不同。被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因“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和“不能复原”的特性而不属于“个人信息”,因而也不受个保法规制,更无需遵守“知情同意”等原则。而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数据仍存在“复原”的可能性。但对于敏感度较低但仍需要在用户注销后留存的信息,将其去标识后再存储不失为一个折中选择,企业应对此技术手段应多加关注。

(四)优化协议

个人信息主体之所以会授权互联网金融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为实现其授权目的。而用户选择注销账户的行为,可以将其理解为用户撤回授权,放弃实现授权目的。因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用户注销账户后继续存储、使用信息,需要有其合理依据,除相关法律法规外,《用户协议》等授权文本也是其依据之一。

但实践中,《用户协议》多被忽略,其显著性也相对较低。因而对于用户注销后的数据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单独设置《账号注销协议》以方便用户查明。

一般而言,《账号注销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注销的后果

2.用户注销的条件

3.用户注销后的数据处理:注明需要保留的信息及保留期限

4.附则(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解决条款)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往往需要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在账户注销程序应注意查明本人。

总结

在用户注销后,企业应根据数据的类别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c3、c2类个人金融信息采用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留存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留存,但应进行数据分区,隔离存储,避免“唤醒”该注销用户的相应信息。对于上述要求之外但需要留存的数据,应当规定适当期限,超过该期限则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同时,在该期限内,企业也应当对该数据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后存储(如去标识化)。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保障金融数据安全存储?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注销后数据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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