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试用

最新更新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

鉴于您将访问 PingCAP Knowledge Base(以下简称“KB”)(网址: https://kb.pingcap.com/),在访问过程中,您作为接收方将了解到 KB 中 PingCAP 作为披露方不对外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在您登录、访问 KB 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条款和条件。使用KB或点击“我接受 (I ACCEPT)”按钮或类似的按钮,即表示您同意仅在遵循下述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使用KB网站及其内容。 本KB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系为您与北京平凯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称“PingCAP”,PingCAP与其关联方以下合称“PingCAP集团”)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约束您对 KB的使用。点击“我接受 (I ACCEPT)” 按钮,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并同意于使用KB之日或点击“我接受 (I ACCEPT)” 按钮之日(以孰早者为准)受本协议约束。

您保证您已达到法定年龄,拥有签署本合同的法定能力。如果您代表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签署本协议,则 (a) 本协议中所称“您”同时亦指该公司、组织、实体或其关联方; (b) 您声明并保证您拥有约束该公司、组织、实体或其关联方接受本协议所规定条款和条件的授权;(c)您无需取得其他第三方授权方可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并且(d)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您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尚未取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KB,取消并删除所有信息及其副本。

1. 披露方与接收方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披露方”是指提供信息的协议方;“接收方”是指接收协议对方所提供的信息的另一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披露方”或是“接收方”均包括在双方进行合作、KB访问的过程中其所有的关联公司。本协议所称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被“披露方”或是“接收方”所控制的参股的企业、公司、社团、合伙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亦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参股“披露方”或是“接收方”的企业、公司、社团、合伙组织、个人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2. 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或物件等各种方式提供给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研究成果、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量标准、计划、客户信息、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等。上述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具有载体或标有“保密”、“机密”等字样,接收方均应以保密信息对待。

本协议所说的“泄露”是指一方采用直接、间接或明示、默示的方式,无论是出于故意、过失,也无论是否需要通过有形、无形之媒介使第三方感知或获取信息的行为。

3. 保密信息的例外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 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收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 接收方能够证明在获得这些信息前已获得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披露的限制;
  3. 接收方能够证明是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
  4. 接收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披露的限制;
  5. 能够证明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 披露方已经以书面方式确认允许披露。

属于本协议第五条“强制披露”的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

4. 接收方的义务

  1. 接收方应遵守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披露方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
  2. 接收方同意只在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1. 接收方应禁止对“保密信息”采取任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向破解行为。
    2. 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或分发给除了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将保密信息提供给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本协议”的商业目的。
    3.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无权接触“保密信息”的第三方接触该信息。该保护措施应合理并不低于接收方对己方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级别。
    4. 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书面许可之前,不因接收方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
  3. 未经接收方书面许可,披露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发布与披露方KB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宣传材料等。
  4. 接收方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知悉或接触到的上述披露方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守秘密,不得外传,保证妥善保管披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不得故意或过失地泄露、披露或使用。
  5. 接收方不得刺探披露方的情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翻阅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他人的内部机密或秘密情报)。
  6. 接收方发现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披露方报告,不得隐瞒。
  7. 接收方应在披露方人员陪同下在披露方指定的场所实施工作。未经披露方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披露方其它场所。
  8. 除上述义务外,接收方应遵守披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接收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接收方员工行为而造成的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密,接收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强制披露

如果接收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

  1. 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2. 若接收方被强制要求披露的披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同时通知披露方及披露方“客户”,以便披露方及/或披露方“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3. 从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处获得书面的担保或确认,以确保该司法或行政机构对该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采取法律要求的最高级别的保护。

6. 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披露方以书面方式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及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并向披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7. 所有权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接收方也不能在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8. 免责

除双方另有约定,披露方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及KB内容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权利;并且对KB内容、信息不作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质量满意度,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准确性,可用性的默示保证 。披露方不承担任何接收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及KB内容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或利润损失,数据损失,商誉损失,业务中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负责。

9. 期限及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即使本协议期满或被终止,或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终止,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应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保密信息的例外”条款而不需保密为止。

10. 违约责任

  1. 接收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私自获取、超越权限获得、传播、非法持有、窃取、泄露、丢失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披露方秘密信息,披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KB访问权限、并要求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接收方应对披露方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披露方秘密的价值,及由于泄密事件给披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的全部损失,除此之外还应赔偿披露方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披露方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接收方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秘密使披露方遭受损失的,接收方应对披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泄密给披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的商业利益的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等。情节严重的,披露方应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秘密的非法持有、泄露、窃取,以接收方或者与接收方无关的第三人或者未参与的工作人员知晓,或者市场上有相同或者类似保密事项为准,而不论其获取方式。接收方对此应负相反举证之责任。

11. 争议解决

本协议解释及有关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法规范除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披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协议语言

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相关书面或口头信息以两种以上(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传递时,则中文为适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13. 弃权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新经济行业内容专区上线,为新经济企业数据库选型和应用提供深入洞察和可靠参考路径。